2024年10月湖南自考《憲法學》簡答題及答案(3)
1.簡述西哀耶士的制憲權理論。
答:西哀耶士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著名學者。他最早系統地提出了憲法制定權概念及其理論。其主要觀點見諸《第三等級是什么?》一書。他認為,在自由國家惟有國民才享有制憲權,并特別強調國民意志的權威性,提出國民不僅不受制于憲法,而且不能受制于憲法,也不應受制于憲法。
西哀耶士的制憲權理論與其憲法觀存在著密切聯系。在他看來,憲法是既規定立法機構的組織和作用,又規定執行機構的組織與作用的根本法,但從根本上說,憲法從屬于國民,只有國民才有權改變憲法,國民意志永遠高于憲法。西哀耶士的制憲權理論對德國憲法學以及后來的憲政實踐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2.簡述制憲權的性質。
答:制憲權作為創造憲法的權力,必須具有合法性、權威性,其產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礎。圍繞制憲權的性質和來源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術主張。
(1)啟蒙時期的學者一般都從自然法角度認為,制憲權是自然法中的一種“始原的創造性權力”,在國家和憲法存在以前,作為制憲權主體的國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狀態”中存在。這亦即認為制憲權不以國家權力和任何意義上的實定法為條件。在此認識中,制憲權的本質是一種創造的權力,是創造國家權力的“權力”。這種觀點實際上混淆了制憲權的理論形態與實踐形態的界限,把制憲權理解為純粹的自然法上的權力。
(2)實際上,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權力都不能脫離其階級性。同樣,制憲權也是階級意志的表現。而且制憲權實際上屬于一國統治的最高決定權,它本身并不能游離于國家權力之外,也就是說,制憲權實際上是最高決定權的具體體現,有權決定國家統治形態的階級可以運用制憲權,創造憲法,以鞏固其階級統治。但通過憲法確認的國家權力,如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權力則是最高決定權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須區分根源意義上的國家權力和具體組織化的國家權力,否則將導致制憲權與國家權力的沖突。
3.簡述憲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答:由于歷史背景、民族傳統不同,立憲的理念也有差異,因而各國的立憲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憲法一般來說都要經過以下程序:
(1)設立制憲機關;
(2)提出憲法草案;
(3)討論憲法草案;
(4)通過憲法草案;
(5)公布憲法。
當然,各國的統治者在制定憲法時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驟,有些國家的要求還更加嚴格,比如增加復決程序等,而有些國家(如不成文憲法國家)則與普通立法無異等。
4.簡述制憲權的基本特征。
答:一般認為制憲權的基本特征有:
(1)制憲權的正當性。制憲權的行使要服從一定的制憲目的,遵循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
(2)制憲權是階級性與公共性的統一。在特定的社會發展中,制憲權反映特定階級的根本意志,具有階級性;另一方面憲法作為人類治國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客觀上反映著社會職能,具有公共性。
(3)制憲權的統一性。制憲權在存在形態上具有完整性和統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轉讓。
(4)制憲權的自律性。制憲權是主權國家獨立意志的體現,體現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約。
試闡述制憲權的界限。
答:制憲權是指創造具體的制度化的國家權力之權,這些具體權力無疑都受到憲法的制約,因而創造這些權力的制憲權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為了憲法學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
1.在西哀耶士看來,制憲權作為創造憲法、決定國家權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質。制憲權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約。而在法律實證主義者看來,制憲權的正當性是法學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學研究的范圍。
2.實際上,制憲權在客觀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種受到制約的權力,主要表現在:
(1)受制憲目的的制約。憲法的作用在于為共同的社會生活確立一般規則,而這一規則的本質則決定于統治階級的立憲目的。
(2)受法理念的制約。立憲是一種立法活動,自然會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約。
(3)受自然法的制約。自然法確認人權的基本內容,而保障人權也是憲法的基本價值。
(4)受國際法的制約。在一定條件下,國際法也能制約制憲權,例如1946年日本憲法、1949年德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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